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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检查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上海市消防条例》等法规政策,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、营业前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,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,不得投入使用、营业。
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全面落实便民利民措施,现就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


 一、受理范围 



(一)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:歌厅、舞厅、录像厅、游艺厅、网吧、夜总会、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房间的场所、具有桑拿服务功能房间的场所等。

(二)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影剧院、礼堂、会堂、游乐场所、营业性健身、休闲场所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侯船厅、民用机场航站楼、体育场馆等。




二、申报方式



01

告知承诺方式


申请人提交规定的材料,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同时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,填写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》。区消防救援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符合“容缺受理”条件的,予以许可,并于20个工作日内对作出承诺的场所进行核查。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、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,责令停止使用、停产停业,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;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,将依法予以临时查封。经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整改或者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,依法撤销许可。区消防救援局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名录,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,实施联合惩戒。该场所在公示期内,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。

02

非告知承诺方式


申请人提交规定的材料,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填写《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》。区消防救援局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,对场所进行检查。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,予以许可。若未经区消防救援局许可,擅自投入使用、营业的,将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,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。




三、申报途径



01

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网站

https://zwdt.sh.gov.cn

进行线上申请